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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就业政策解读


作者:就业办    来源:本站原创    日期:2008年05月08日 13:26

 

问:在和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时,是否必须约定试用期?

答:试用期不是强制约定的,一般应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确定。但就实际情况而言,单位在招毕业生时,往往都会根据岗位的设置要求提出设定试用期。但法规上对试用期限作了明确规定,即:劳动合同期限不满6个月的,不得设试用期;合同期满6个月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合同期满1年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3个月;合同期3年以上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而劳动合同当事人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即为劳动合同期限。

问:试用期期间是否可以不缴社会保险费?

答:现行政策规定,单位和个人签订劳动合同期间,无论在试用期还是试用期满后,只要本人提供了劳动,单位就必须为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个人也应该依法缴纳。因此,在试用期内,社会保险费应该按规定缴纳。而且,缴费的基数和比例均应按本市的统一规定执行。

问:试用期期间的工资是否可以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答:在试用期期间,只要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用人单位支付的工资就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目前,我市的月最低工资标准为635元,但值得注意的是,如果个人按月领取的是最低工资,则个人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加班工资、中夜班以及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的津贴等不能作为最低工资的组成部分,单位应按规定另行支付。

问:社会保险应由谁来缴纳,如何缴纳?

答:现行的政策规定,社会保险费应由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对于首次参加工作的应届毕业生而言,首先要确定缴费基数,目前本市统一规定,一般缴费基数为本人首月工资,个人缴费基数的上限和下限,根据本市公布的2003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的300%和60%相应确定,目前分别为5541元和1108元。

目前参加上海市城镇社会保险的个人缴费比例为本人工资基数的11%,其中养老为8%,医疗为2%,失业为1%;单位缴费比例为工资基数的为37%,其中养老为22%,医疗为12%,失业为2%,工伤和生育各为0.5%。

问:遇到问题想咨询或是投诉有哪些渠道?

答:个人如果想咨询有关劳动保障的政策法规等,24小时均可以拨打劳动保障咨询电话---12333,也可以登陆"上海劳动服务保障网"(www.12333.gov.cn)查询相关信息,当然你也可以到各级劳动保障服务窗口咨询。

劳动者要时刻牢记维护自身的权益,如果自身权益遭到侵害,应该及时进行举报和投诉,你可以拨打12333或登陆"上海劳动服务保障网"进行投诉,可以到区县的劳动监察部门进行举报,还可以通过劳动部门的争议仲裁机构要求进行争议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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