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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毕业生签约维权完全手册(一)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原创    日期:2008年05月08日 13:18

2005届毕业生就业已进入尾声,许多毕业生都在忙着签就业协议、转档案。在这个过程中涉及到毕业生的档案、户口、劳动合同、社会保险、违约金等等一系列问题。由于很多毕业生对此不重视或对有关规定不清楚而造成很大损失。记者对人才交流中心档案托管部门、高校就业指导中心、律师等有关人士进行了采访,就相关问题作出解释和提醒。

A:善待自己的档案

大学毕业生对自己的档案弃之不问,已不是个别现象。据了解,在各地人事部门档案托管中心,历届大学毕业生们遗弃的档案并不在少数。它们的“主人”大部分都是毕业后超期择业或者自谋职业的学生,他们把档案丢在学校,结果又被学校退回原籍。

档案的丢弃必然要给自己带来不少的麻烦。已毕业三年的的杨涛日前颇为苦恼,“原来就没拿档案当回事儿,结果耽误了自己评职称。”据了解,他大学毕业三年了,档案一直自己拿着,未交往单位。结果今年单位开始评职称,因为档案没在单位,手续不全,只能比同时进单位的同事晚评一年。

2001年毕业的刘健现在一家民营企业工作,本来打算报考国家公务员,但由于当年毕业时没有落实工作单位,档案被打回原籍,而自己没有在意,档案被原籍管理部门作为弃档处理。这几年档案上没有任何新增记录,就连自己当时的预备党员也一直没有转正,到现在已没有地方给他出具报考公务员的政审材料,考公务员的事因此落了空。

河北省人才交流中心副主任刘燕告诉记者,目前人事档案对于一个人来说并非可有可无,因为它作为记录个人经历、政治面貌、品德作风等内容的文件材料,发挥着凭证、依据和参考的作用。毕业生将要面对的转正定级、职称申报、办理养老保险,以及开具出国、考研等有关证明,都会用到档案。因此,一定要“善待”自己的档案。有些毕业生不注意自己的档案投递去向,工作多年后忽然发现自己的人事关系仍无着落;有的虽然与工作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但没有到人才交流机构办理有关手续。这都使得工龄、档案、保险等受到影响,造成许多不必要的损失。

刘主任提醒: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约时,要询问清楚用人单位的性质,如果是国家机关、国有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它们或它们的主管单位是有人事管理权的,可以接收档案。其他各类非公企事业单位、各类民营机构一般是无人事管理权的,要通过人才交流中心来接收学生,学生的档案要放到人才中心去。

各地人才交流中心均可为毕业生接收管理学生档案,并依据档案为毕业生提供转正定级、职称评定、出国政审、考研证明等一系列内容的服务。像省人才交流中心为了完善对毕业生的服务,于今年刚刚成立了就业派遣部,专门接收高校毕业生的档案,而且在收费方面实行优惠。

B:签一份保险系数高的劳动合同

怎样签订劳动合同才能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是一些应届大学毕业生最关心的问题。

石家庄市劳动仲裁委员会兼职仲裁员陈怀印律师在接受记者采访时介绍了这样一个案例,陈律师的一个同学几年前大学毕业时,分配到了一家事业单位工作,与单位签订了3年的聘用合同。第二年,一家民营企业向他发出邀请,条件是到该企业任中层管理人员,年薪丰厚。于是,他迅速向单位递交了一份辞职报告,并于第二天就离开了单位。令他没有想到的是,原单位在两个月后对他做出了除名处理,并且扣留了他的档案。而按照有关规定,原单位的这一做法并无违法之处。因为事业单位的人事部门对于被除名的人员,有权不为其转出档案。因此,他只有重新建立一份档案,而原来的档案就成了“死档”,他的党团关系、职称、保险等也都得不到证实,可谓损失惨重。

这是一起典型的合同违约引发不良后果的劳动案例。陈律师提醒毕业生,在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时应该注意以下几点:

合同合法是前提

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是劳动合同产生法律约束力的前提,但是如果签订的劳动合同不合法,那么求职者的权益保护就会遇到困难。因此,求职者一定要先确认自己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否具备产生法律约束力的条件,包括:用人单位这一劳动合同主体须符合法定条件,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成立,能够依法支付工资、缴纳社会保险费、提供劳动保护条件,并能够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内容(权利与义务)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劳动政策,不得从事非法工作。此外,签订劳动合同的程序、形式必须合法,如经协商一致采用书面形式等。

权利、义务约定明确

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应当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对于工作的内容应当尽量细化。如,岗位工种外延大或比较广,说明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当事人从事的岗位工种变化范围大。求职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对岗位工种适度细化。

对于试用期、培训、保守商业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求职者希望在劳动合同中体现的内容,当事人可提出在劳动合同中写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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