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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东南州引进高层次人才暂行办法》补充规定


作者:    文章来源:    更新时间:2016年06月23日  浏览次数:1990

 

《黔东南州引进高层次人才暂行办法》补充规定

 

自《黔东南州引进高层次人才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实施以来,对我州引进、培养、使用好各类人才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在实施过程中,《暂行办法》尚有需要补充和完善的地方,经研究,制定本补充规定。

一、人才引进的程序

1、制定人才引进计划。用人单位要根据工作需要和岗位设置情况,申报引进人才计划,由组织部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核准后,制定年度人才引进方案,报州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2、发布信息。州委组织部与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通过新闻媒体、互联网向社会公开发布包括岗位、数量、资格条件、优惠政策等相关信息的人才引进年度计划,组建招聘人才小组到省内外高校和人才富集地区进行宣传推介。

3、报名和资格审查。用人单位主管部门负责报名和资格审查,经审查符合条件的人员报州委组织部、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复审。

4、面试(面谈)、专家评议和考核。由州委组织部和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有关规定和程序组织有关单位领导、专家组成评议测评组对符合条件的人员进行面试(面谈)和测评。

5、体检。州委组织部、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照国家有关招录(聘)体检标准统一组织入围人员进行体检,如有体检不合格者,依次递补。

6、考察考核。考察工作由州委组织部、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一部署,用人单位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实施。通过查阅档案、走访、座谈、与被考察对象交流等方式,主要了解被考察对象政治素质、工作绩效、现实表现等情况。

7、办理聘用手续。经面试(面谈)、专家评议、考核、体检和考察合格的拟引进人才,由用人单位主管部门在黔东南州人民政府网站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用人单位主管部门填写《黔东南州引进高层次人才审批表》(附件1),按有关程序报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聘用(调动)手续。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应与聘用单位签订聘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执行一年试用期,试用期满后经考察合格本人自愿继续聘用的长期聘用。

二、引进人才的待遇

(一)住房待遇。州直各部门各单位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由州公产办提供100平方米的一套住房供其居住,服务期满8周年的,产权归引进人才所有。服务不满8周年的不享受房屋产权。引进的高层次人才为夫妻关系的,只能享受一套人才公寓。建人才公寓所需经费,单位为财政全额拨款的,由同级财政承担;单位为财政差额拨款或单位事业性收入全部留用的,由同级财政和用人单位各承担50%;非财政全额、差额拨款的单位,由用人单位承担。

(二)工资、各类保险待遇。引进的人才被我州录(聘)用后,相关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为引进人才办理完工资待遇、保险等各种手续。按政策规定,原参保地的缴费年限累计计算,视同缴费年限以国家认可工龄为准。其子女及家属可参加我州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及医疗保险。对引进的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人才,在未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资格前,经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可先聘任七级专业技术岗位,兑现相应工资待遇,在首个聘期内(3年)必须通过社会化评审取得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未能取得资格的不再续聘。

(三)科研经费。单位或个人研发的科技课题,由单位或个人填写《黔东南州引进高层次人才科研经费申请表》(附件2),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州科技局,由州科技局组织专家评审并提出意见送州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州人才办)。由州人才办商州财政局提出方案报州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由州财政局根据项目进展情况分期支付。

(四)配偶、子女就业和子女入学(入托)。引进人才的配偶、子女就业和子女入学(入托)按《黔东南州引进急需紧缺人才暂行办法》的规定办理。

三、人才奖励

全州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在职干部职工,攻读博士研究生,取得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双证)回原单位或本州工作的,与用人单位签订服务期不低于8年的协议后,按引进高层次人才享受住房待遇,不再享受《黔东南州引进高层次人才暂行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10万元奖励。由个人填写《学历提升奖励申请表》(附件3),经所在单位及主管部门、教育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州人才办。由州人才办按规定提出意见报州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四、引进人才的考核

建立以业绩为主要内容的人才考核评价体系,对各类人才的工作绩效进行考核评价,考核结果作为职务晋升、兑现补贴、实施奖励的依据。对引进人才的考核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

1)试用期考核:引进人才签订合同试用期满,由州人才办、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用人单位共同组织对其进行试用期考核(参照党政领导干部试用期考核方式进行)。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考核不合格的,可延长试用期(最长不超过6个月);延长试用期满考核仍不合格的,不予正式聘用,并从解除聘用合同的下月起停止享受相关待遇。

2)年度考核:按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年度考核办法进行。

3)成果考核。成果考核每年进行一次,由州人才办、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用人单位共同组织考核。

成果考核的要求:

每年在公开发行的核心期刊上发表论文不少于1篇。

每年获省级以上科研项目或厅级以上工程项目或州级科技重大项目立项一项以上;或成果获厅级以上表彰奖励。

在我州经济社会发展中开展研究成果转化、应用、推广一项以上。

获州级以上先进个人表彰。

达不到上述要求之一者,成果考核不能评定为合格以上等次。成果考核合格者,新一年度可以继续享受高层次人才岗位补贴。

4)聘期考核:聘期考核以年度考核为基础,参照年度考核程序进行。聘期考核在聘期结束前一个月进行。

聘期内成果考核达到以下要求两项以上或一项两次以上者为合格。

获得省、部级课题一项以上(排名前2位)。

主持完成一项厅级科研或工程项目。

在我州经济社会发展中开展研究成果转化、应用、推广一项以上。

获省部级以上科技奖或社会科学成果奖的主要完成人(排名前2位)。

获国家级教学成果奖或省级二等以上教学成果奖的主要完成人(排名前2位)

获省部级以上先进个人表彰。

获厅级二等以上科技奖或哲学社科优秀成果奖的主要完成人(排名前2位),

聘期考核合格者,可继续延聘和享受高层次人才岗位补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用人单位集体研究报州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解除引进合同并按规定停止享受相关待遇:(1)引进人才试用期、聘期考核不合格的。(2)工作出现重大失误并造成严重影响的,或者有违纪违法行为的。(3)连续两年年度考核等次评定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的。

五、其他事项

(一)签订引进高层次人才协议书。201211日以后引进的各类人才,须与用人单位签订8年以上期限的《黔东南州引进高层次人才协议书》(附件4),并报人才办审核备案。

(二)人才培养、引进经费开支,按照谁使用、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由用人单位按财政开支渠道承担。财政全额拨款单位的由同级财政承担;财政差额拨款单位或全额自收自支单位的,由同级财政和用人单位各承担50%;非财政全额、差额拨款的单位,由用人单位承担。

(三)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在本《补充规定》下发之日前通过提升学历取得博士学历学位的人员,按原《暂行办法》提升学历奖励办法规定办理。

(四)本规定由州委组织部、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补充规定》如与原《暂行办法》相关规定不符的,以本《补充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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