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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科院对实习指导教师的要求09.5.5(15号)


作者:教科院    文章来源:    更新时间:2014年11月04日 14:43 

教育科学学院

教院发[2009]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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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科学学院对实习指导教师的要求

为了搞好教学实习工作,本分院对指导教师提出以下工作要求:

一、 指导教师在十一周星期五以前必须自己安排时间与分管的实习学生见面,提出见习等要求。(工作完成后请告知教学秘书。)

二、指导教师的指导时间为13周到18周; 指导教师应带见习学生到小学跟班听课,并组织学生进行评课。指导教师负责组织学生开展教学技能训练及试讲工作。指导学生进行板书和教态训练每周不少于2学时;指导学生写教案和试讲的工作量不少于3次/生。校外指导教师上示范课(学生跟班听课)不少于3次,集中指导该组学生2次以上(由本分院指导教师安排)。课外组织试讲评议。指导教师在第十三周必须到学生见习学校听课两次以上并做好听课记录。

三、 指导教师对学生试讲的内容要按学段分配(一学段:1-2年级;二学段;3-4年级;三学段5-6年级)即:每组学生试讲的课文必须分别要有低、中和高年级的内容。

四、 指导教师要求见习回来后要求每人写一篇见习心得,由实习指导教师组织学生进行交流,并把学习心得交到本分院存档。

学生原则上见习结束后用一周时间写教案,指导教师检查教案合格后方允许学生试讲。

五、 学生试讲每课40分钟,指导教师要做好听课记录,课后对学生试讲做出点评。也可先由小组里的同学点评,指导教师作总结性点评。每个学生试讲至少两次以上。

六、学生实习结束返校后第二周,指导教师组织学生再讲一次课,然后根据教务处下发的有关规定(对于分散实习的专业,分散实习结束返校后必须再讲一次课。教育实习的总评成绩构成如下:试讲成绩占30%,实习成绩占30%,实习结束后的讲课成绩占40%。成绩不合格者,毕业前给一次讲课机会。),对学生的实习成绩进行综合评定。

 

 

 

 

二00九年五月五日

 

 

 

主题词:实习   指导教师  要求   

签发:姚                              校对:杨                     

教育科学学院办公室                      2009年5月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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